台北市長柯文哲今(6)日宣布,北市所有醫療院所的醫事人員,只要符合資格都必須施打第3劑新冠疫苗,否則一旦確診將依《傳染病防治法》一例開罰1500元;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下午狠狠打臉「相關條例裡沒看到這樣的罰則」;北市衛生局對此解釋,柯文哲是求好心切口誤,強調地方擬定的罰則都會先經中央同意才會公告實施。
柯文哲上午在防疫記者會表示,針對第3劑的接種指引,北市38家醫療院所的醫事人員由醫院自行造冊,無論是醫護、掃地、洗衣服的工作人員,只要第2劑打滿5週,就必須接種第3劑,由各醫療院所自行負責安排接種,如果出現沒打疫苗造成感染的案例,每1例依《傳染病防治法》開罰1500元。
陳時中下午回應,「相關條例裡沒看到這樣的罰則」,傳染病防治法的開罰金額有很多,但他沒有看到1500元這個金額,也沒有不打疫苗而染疫相關的處罰;陳時中指出,《傳染病防治法》處罰的是明知染疫卻不遵守規定而傳染給其他人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;另針對囤積居奇或哄抬防疫物資價格,情節重大也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。
北市衛生局解釋,目前的確沒有拒絕打疫苗確診的罰則,但也強調柯文哲是求好心切,才會口誤說會罰1500元,未來北市衛生局研擬要針對未施打第3劑疫苗祭出罰則,規畫會以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37條規定開罰,但相關辦法仍須先經中央同意才會公告實施。
《傳染病防治法》第37條第1項第六款規定,地方主管機關在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疑慮時,可以會同有關機關施行「各級政府機關公告的防疫措施」,依同法第70條,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,必要時,可以限期要求改善,到期未改善也可以按次處罰。